摘要
基于量能课税原则与生育权保障的价值考量、税制公平分配功能的法理廓清以及域外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有益参考,生育激励型个人所得税具有进一步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当前个人所得税应用于生育激励实践仍有诸多不敷适用之处,尤其表现为以个人为计税单位不当加剧税负、生育津贴适用范围狭隘、子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僵化等。为逐步增强个人所得税对生育激励的效果,应尝试引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申报形式,拓宽生育津贴的适用范围,同时针对不同收入、家庭结构的场景设定动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将生育激励型个人所得税贯穿到子女生育、养育、教育的全过程。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05-111,共7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