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考察相关立法现状和司法判例,剖析界定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关键问题和理论依据,为体系设计提供必要的事实基础与理论指导。研究发现,现行立法中城市(国有)土地为其概念表达的主要客体,司法实践中存在“集体公共用地”“集体公益用地”表述混乱等情况,需要以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需求论、非商业利益论和公物所有权理论为基础,运用程序化思维,严格遵从建设用地到公益性建设用地,再到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分析步骤,建立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体系。研究结论能对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提供更为清晰的认识,进而助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
出处
《数字农业与智能农机》
2024年第8期1-5,共5页
Digital Agriculture and Intelligent AgricuItural Machinery
基金
2023年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乡村振兴视野下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研究”(04M202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