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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Theoretical justification and path Selection for the Systematization of AI-Related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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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是全球人工智能法治的大势所趋,也是协同治理的重要抓手、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和法学知识的素材支撑。然而,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研究存在“概念不清”“定性不准”“理念不彰”“范畴不明”“脉络不畅”五大问题,阻滞了立法体系化进程。应当从“人工智能的应然法律概念”“人工智能法律规范的属性”“人工智能立法的理念欲求”三个层次设置“滤网”,在区分“狭义的人工智能立法”和“广义的人工智能领域立法”的基础上锚定人工智能立法范畴。针对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碎片化”的现象,应当坚持以“事物本质”理念检视问题,在法律体系化方法中嵌入“系统—控制论”原理来规整领域立法素材。在此基础上,应当在“法律”层级适时制定一部兼具框架性和包容性的“人工智能法”,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融贯立法体系的价值基础,以“平衡公平与效率”和“平衡安全与创新”为两大基本原则。此外,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研发—生产—服务—使用”节点为横轴,以“具体风险控制”和“抽象权利保护”两种控制模式为纵轴,可以纵横交错编织出八个具有规范生成功能的法律关系定型“区间”,由此形成构筑人工智能立法制度谱系的基本线索。
作者 陈亮 张翔 Chen Liang;Zhang Xiang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1-37,共17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项目号ZGFYZDKT202317-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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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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