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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共同善维度--兼评新《公司法》第20条

The Common Good Dimension of Stakeholder protection with A Review on Article 20 of the New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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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益相关者保护理论变革了公司治理方式,其现实基础在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越发频繁,公司须接受“不得伤害他人”的共同善义务,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基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互惠关系,公司需要在能力范围内促进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由此,公司职工、消费者等自然人作为利益相关者,其利益可以被解释为人权。共同善要求公司以符合利益相关者共识的方式预防和消除人权风险,利益相关者因此享有参与公司商业决策的权利。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决策的公司治理模式代表合作式风险治理模式,有助于搭建共同担责的治理平台。新《公司法》第20条接纳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人权理念融入公司法之中,反对公司从人权风险中获利,期待公司为实现人权目标赋能。该条款的落地需要限缩利益相关者的范围,重塑公司管理层,建立容纳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治理结构,赋予利益相关者保护强制力,督促公司管理者、股东、投资者在商业活动中探索平衡之策。
作者 张万洪 任文佑 Zhang Wanhong;Ren Wenyou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2-104,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研究”(项目号22&ZD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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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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