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持人,你好!2020年9月,我单位一职工王某在车间工作时被砸伤左脚。2020年11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致残程度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0年9月17日至28日、2021年3月8日至17日期间在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9月、11月,我公司通知王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王某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亦未提供医疗证明,而是以伤后身体不适、无法完成工作为由,拒不上班。
出处
《劳动保护》
2024年第9期60-60,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