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次出售行为和后几次出售行为性质不同刘某甲第一次点击出售后账户内黄金并将金额占有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是盗窃行为。因为刘某甲第一次出售黄金时,系不清楚为何账户内黄金数额变更而采取的试探性操作,刘某甲在面对账户内余额变动时,无法获得足够信息以供其了解为何账户变动,只能通过出售黄金的实际操作了解具体情况。此时其行为既不属于故意超额出售,也不可能预见银行内部系统异常而出现黄金克数虚增至900克、且该时段内积利金买卖交易无法及时完成核销的情况,故其主观上既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其行为性质既非侵权行为亦不是犯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4期9-10,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