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本案所涉行为的偶发性,不宜科处过重的刑罚这是一个定性存在一定争议的案例,但实际又是一个存在广泛共识的案例。就后者而言,大家都认为基于本案所涉行为的偶发性,不宜科处过重的刑罚:有观点认为刘某甲构成诈骗罪,但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此,持诈骗罪的主张者也会认为量刑过重,希望在刑期上能够减下去。但显而易见,本案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仅仅依据积极退赃、被害人过错等情节,无法减轻处罚。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4期13-14,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