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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案件追诉时效之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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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追诉时效已超越犯罪范畴而进入刑罚视野,其适用应以犯罪为前提。犯罪是实体法上的概念,即符合犯罪成立条件,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存疑案件不符合这一前提,因而不能适用追诉时效。案件事实存疑时,追诉期限有多种可能性,存疑案件仅系选择其中一种可能性,势必建立在假设之上而带来滥权风险。超过追诉期限对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不具有绝对意义,存疑案件适用追诉时效亦非更有利于行为人。
作者 马如意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4期24-28,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汤玉婷,范福华.意外被撞逃跑“跑”来有罪指控[N].检察日报,2007-2-5(1).
  • 2傅梧桐.被人追尾本无责何苦逃逸又自首[N].检察日报,2007-6-9(4).
  • 31991年9月22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共引文献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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