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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治理协议效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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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治理协议作为公司治理中非常态化的治理手段,其价值与地位已受到实践的认可。股东治理协议具有契约法和组织法的双重属性,其涉他性效力来源于公司意志对其内容的承认。股东治理协议通过实质上的全体一致同意和形式上的书面一致并通知公司,使股东集体意志质变为公司意志。根据股东治理协议能否提高公司运行效率和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判断其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在改变公司治理结构后,股东取代了董事地位并负担了董事义务。股东治理协议原则上并不对外产生效力,仅能作为判断相对方是否善意的证据。股东治理协议的效力高于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会决议终止治理协议时,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达成合意;修改治理协议时,必须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作者 崔晨
出处 《河北企业》 2024年第9期143-14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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