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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规定的机构”作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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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3年《立法法》修改后新增“法律规定的机构”作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之一,使得如何理解该主体范围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立法法》的调整范围条款对于部门规章的特殊规定,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的“双轨规定”提供了规范基础。国务院机构改革背景下的机构类型多样化,为“双轨规定”提供了深层的实践基础。“法律规定”作为授权形式,具有足够的正当性来新设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新背景下,国务院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有可能成为“法律规定的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写入《立法法》为此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是这些机构仍然需要以某种方式同国务院的组织体系产生联系。根据不同的联系方式,“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不同的立法应对方式。
作者 赵一单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24年第4期19-30,共12页 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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