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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京牌小客车牌照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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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先生与郑先生是多年好友,2000年宋先生出资购买机动车一辆,登记在郑先生名下。该车自购买之日起,由宋先生占有使用。直到2014年,宋先生将车交给郑先生,次年该车报废。2023年,宋先生将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郑先生向其赔偿车辆款38万元并支付利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郑先生向宋先生支付折价款1万元。
作者 张艳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24年第8期26-27,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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