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深入探讨了关键词隐性使用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适用问题。文章分析了关键词隐性使用的商业模式及其带来的商标权利人不满和纠纷,从法定主义角度出发,认为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而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文章提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进行混淆可能性和引人误解的判断,若未损害商标功能和消费者理性选择,则不违背该法第二条。文章建议在法律规制中采取“三叠利益”评估法,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竞争秩序的影响。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9期37-40,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