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人工智能领域刑事风险的治理,为人工智能产品安全提供政策保障。本文首先分析了人工智能产品在设计、生产和市场准入等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强调通过稳定程序设计和安全检验来保障产品安全性的重要性。随后,讨论了人工智能产品刑事风险的具体表现,包括产品事故的因果链条中各环节责任人的明确责任归属。提出应推动人工智能立法,弥补现行《刑法》中产品犯罪、事故型犯罪以及一般过失犯罪规范的不足之处,明确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注意义务、结果回避义务内容,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9期87-89,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基金
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智能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以广西首个无人驾驶先行示范区为例》(XYCSR202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