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认识论根源是同属于理性主义认识论范畴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后者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这一认识论以及诉讼中的论辩对言语行为陈述真实性的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提供正当性支持。此一制度在德系民事诉讼法理之解明义务项下亦可获得一定解释。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实质上是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理以及证明责任减轻原理设定例外,又是对法官指挥诉讼职权的扩张,因此在适用时应高度谨慎。建议为其设定限制性条件,包括参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为其设置边界,法官必须在穷尽既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后才能行使这一职权,行使这一职权不能背离程序正当性要求,不能显著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9期87-96,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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