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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佣金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广告推广的定性

Determining Nature of Promoting Advertisement by Illegal Means to Gai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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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劫持用户手机,强制显示指定的商品推广链接页面,并根据用户实际购物情况获取佣金的,其推广手段的非法性不应作为认定诈骗行为的依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作者 陈兵 孟凡具 Chen Bing;Meng Fanju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2期27-2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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