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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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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搭载顺风车乘客属于共享出行方式,符合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并不能定性为营运行为。对于搭载顺风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免责。
作者 周慧文 林夏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2期66-68,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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