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第三方保证人通过视频连线并全程公证的方式,向债权人表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并签署保证承诺函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应当由法院根据公证所确定的法律事实进行判断。由于视频连线的即时性,若债权人未当场表示异议,则保证合同在保证人单方签署书面保证承诺函时即已成立并生效。双方约定保证承诺函原件由保证人暂时保管的,不影响担保关系的成立。保证人事后拒绝向债权人移交该保证承诺函原件的行为,属于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诚信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保证人拒不提供该保证合同原件的,相关的不利后果应当由保证人承担。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2期76-7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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