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通过视频连线签署保证承诺函的性质及效力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裁判要旨】第三方保证人通过视频连线并全程公证的方式,向债权人表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并签署保证承诺函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应当由法院根据公证所确定的法律事实进行判断。由于视频连线的即时性,若债权人未当场表示异议,则保证合同在保证人单方签署书面保证承诺函时即已成立并生效。双方约定保证承诺函原件由保证人暂时保管的,不影响担保关系的成立。保证人事后拒绝向债权人移交该保证承诺函原件的行为,属于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诚信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保证人拒不提供该保证合同原件的,相关的不利后果应当由保证人承担。
作者 葛少帅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2期76-7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34

共引文献1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