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主要利用民事和行政手段对侵权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治理,规制手段相对单一、规制效果欠佳、震慑效应不足,故急需刑法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回应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需求,已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类型之一,但由于欠缺系统的规范解释,司法机关对该条文的适用相当谨慎,甚至偏于保守,致使司法实践中暂未存在相应判决。因此,应当利用教义学方法,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处罚标准进行分析,发挥刑法在惩治和震慑此类行为的社会治理功能。
出处
《青年记者》
2024年第8期81-86,共6页
Youth Journalist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批准号:2023JZDZ01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