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忽视维系市场运转的数字自发秩序,造成数字经济法治的三重悖论:尝试精准规制却引发规制扩大化、尝试有效治理却缺乏治理资源、尝试倡导公共价值却违背主体逐利秉性。数字经济法治的真正危机不在于理性建构的失误,而在于忽视市场自发秩序进行秩序建构。数字自发秩序生成于中国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和数字治理的实践场域,是各主体基于自身的经济联系、价值共识和行为规范形成的秩序类型,能为数字法治提供智识支持和经验支援。据此,构建数字法治秩序时,应探究数字自发秩序的法理依凭、作用机制和治理优势,同时剖析数字自发秩序良性演化的困境,在自发秩序—规范秩序的往返中,以法治筛选和吸纳数字自发秩序,同时保持节制和审慎,基于信任而非控制积极谋求数字经济法治的合作行动。以法治使命的承担和边界的划定,为自发秩序优势转化为法律治理效能提供合适路径,避免出现“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出处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9-149,共21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