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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新官不理旧账”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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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新官不理旧账”是对该条款违纪行为的形象表述,约束的是新上任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或部门主官的职务行为,防止其任性用权、恣意弄权。
作者 杨世超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24年第17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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