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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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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土地及其房屋的登记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期的房地产转让交易大多采用订立契约的方式。民间立契时,首先由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然后请当地享有较高威望的中间人做见证人,形成“白契”或“草契”。然后,买卖双方携带“白契”到官府去缴纳契税,办理过户,再由官府在“白契”上黏上官府统一印制的文书加盖市(县)的骑缝章,这就是“官契”或称“红契”,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我国历史上真正比较完善的权属登记制度出现在民国初年,当时北洋政府为了加强田房权属管理,增加税额,颁布了《验契条例》和《税契条例》,命令全国验契,由土地田房所有者持契申报,经过申请登记确权之后,政府发给执照或权利证书。
作者 苏小丽
机构地区 抚顺市档案馆
出处 《兰台世界》 2024年第8期8-8,共1页 Lantai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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