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必然要求对行贿罪和受贿罪在处罚和宽宥上对等,取消行贿罪特别自首条款或为受贿罪增设特别自首相关条款的主张并不可取。行贿罪特别自首条款涉及的囚徒困境能够有效打破行贿者与受贿者的攻守同盟。行贿罪特别自首的法律后果应当体现出对行贿人的特殊优待,以激励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有利于对贿赂犯罪案件的查破。在行贿罪特别自首法律后果的设计上应当保持特别从宽条款与刑法总则中自首、立功等一般从宽条款的协调,以体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相比于刑法总则所规定的自首制度的“特殊性”。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35-145,共11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21B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