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安全法益是人们在开展“必要且基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享有的不受人为生态风险干扰的安全保障利益,其生成过程历经了社会公众诉求、国家政策认同和刑法规范确认三个递进阶段。作为生态法益的核心组成部分,生态安全法益具体包括环境类生态安全法益与资源类生态安全法益。《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生态安全法益保护的规定虽在“聚合+分散”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了“重刑化”和“前置化”特征,但仍存在类罪体系建构系统性欠缺、责任形式偏离治理趋势以及刑事制裁预防性不足等弊端。应以“聚合”模式替换“聚合+分散”模式、“严格责任”替代“故意责任”以及健全与善用生态安全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等方式进一步强化生态安全法益的刑法保护,实现筑牢国家生态安全防线的目标。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环境刑事责任的修复性易科制度研究”(22BFX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