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突破了合同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享有的传统观点,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从性质上看,该权利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而非合同终止权或司法解除权,其属于形成诉权的范畴。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理论上有“义务解放论”的支持,能够使合同双方尽早从合同拘束中解放出来;在实践中则是出于对破解合同僵局、实现经济效率合理性的现实需求。当前立法对于该项权利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在具体适用上应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的相关规定,通过解释论的方法予以补充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合同僵局问题。
出处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3期47-52,共6页
Journal of The Nanning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