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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可适用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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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服务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许多颇具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服务品牌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搭便车”“蹭名牌”等侵权行为也不断增多,导致服务商标侵权案件频发。笔者发现,此类案件中被诉侵权人除先用权抗辩等传统理由外,经常提及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处 《中国审判》 2024年第15期66-69,共4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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