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轮《公司法》修订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制度变革,当属有限公司的资本缴纳制度由完全认缴制转为限期认缴制。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要求“老”公司亦应适用“新”办法。而为使存量公司能够在新办法下实现平稳过渡,该条第二款给出了“逐步调整”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方案。当然,对于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情况,新法授权登记机关“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以上规定,既考虑了存量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也为进一步细化过渡方案预留了充分的空间,值得肯定。这些规定在股东出资期限的调整上有两方面值得探讨:其一,倘若有限公司或其股东未依法依规对出资期限进行调整,应当如何处理;其二,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对股东出资期限进行的调整是否必须取得股东一致同意。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第15期28-29,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