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逮捕措施的程序预防和程序保障功能,应当确立社会危险性在逮捕条件适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必要性为前提,明晰逮捕的有限适用和诉讼保障本义。强化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听证审查,全面听取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完善逮捕与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衔接,降低取保候审的风险和成本,加大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责任,探索单位保证人制度。强化社会危险性释法说理制度,重点对不捕理由进行充分论证,提高刑事司法文明水平。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15期68-71,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