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本化的村规民约是国家法治框架下的地方性治理规则,是国家法律进入乡村社会的实施载体,是具有法律属性的乡村社会公共契约,是法律规则之内培育的乡村公序良俗,既遵循国家法律政策,又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具有“民间法”的典型特征。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村规民约的个别内容逾越法律边界,制定和审议程序不规范,实施公信力不足,诉讼难以获得司法支持。法治视域下村规民约的发展有两种预期,一种预期是随着国家法治全面推进,村规民约最终失去作用空间,退出乡村治理舞台;另一种预期是村规民约接纳和吸收法治内容,重构为国家法律的乡土化版本,与国家法的长期共生。实现从冲突到融合的蝶变必须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圭臬,致力于激活乡村治理内生动力,健全乡村治理内生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规则。应在坚持国家法普适性的前提下认可村规民约的治理功能,在维护国家法权威的基础上推进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在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中推进村规民约的法治化重构。
出处
《攀登(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19-124,共6页
New Height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益阳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24年课题“乡村全面振兴视域下‘创新用好’村规民约路径研究”(Y031678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