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已摆脱早期的截然对立而开始走向合作,但目前许多学者所倡导的“合作说”缺乏坚实的元理论基础及明确的实践主张。在元理论层面上,通过运用层展论分析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知,在认识论意义上法律独立于社会,而在本体论意义上法律的存在以社会的存在为基础。由此观之,法社会学忽略了法律和社会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分离,法教义学则一定程度上以遮蔽法律对社会的本体论依赖为前提。在实践层面上,通过实践理性之目的考量可知,在常规案件和个别疑难案件中都应运用法教义学进行裁判,法社会学此时起到辅助作用。但在出现大量极端案件致使(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长期大面积崩塌的情形中,需要由法社会学发挥主要作用,以引导法律秩序回归稳定。
作者
雷磊
郑翰琳
Lei Lei;Zheng Hanlin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3-143,共11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21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时代镜像中的法理学研究”(项目编号:21JHQ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