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传统社会深受儒家仁爱思想的影响,因此,见义勇为制度在古代法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主要体现为严惩见义不为、保护见义勇为者在防卫行为中的免责,并奖励见义勇为行为。随着清末民初的社会变革和西方法律思想的传入,立法者逐渐在“民律草案”中引入大陆法系无因管理制度、权利的行使制度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中华民国民法》的颁布确立了以保护紧急救助者权益为核心内容的见义勇为制度。这一制度的现代化转变特点为:法律调整从刑法转向民法,救助义务从法律义务转变为道德义务,免责规定从专门立法发展为分散保护,救济方式从重赏赐转变为重填补损失。这一衍变过程不仅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近代化转型与融合,更揭示了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紧密关系,为现代社会见义勇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作者
郑丽清
李正凝
Zheng Liqing;Li Zhengning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20-129,共10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算法风险侵权责任研究”(23BFX030)
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裁判融入研究”(FJ2022B100)
福建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社会转型期旁观者冷漠的发生及应对机制研究”(FJJKCG15-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