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规定的交易习惯,是事实习惯而非习惯法。交易习惯兼具事实性和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规范、裁判规范。交易习惯具有辅助合同解释、事实认定、法律关系认定的功能。基于私法自治,交易习惯的效力来源于交易主体内心承认与接纳,能否适用于个案应着重考察当事人内心对其有无承认与接纳。交易习惯本身没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得排除适用。交易习惯优先于任意性规范适用。举证规则方面,应坚持交易习惯系客观事实。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8-74,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