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兼具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的双重属性。“个人法益说”“集体法益说”的共同缺陷在于与现行刑法规范体系相悖,二者均立足于古典自由主义刑法观的基本立场,与社会发展现状不符。为完善其法益,在思想基础上,应当改变传统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观,转向至善自由主义的主张;在规范依据上,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模式,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综合评价;在具体举措上,应当坚持以信息利用权为核心来构建和解释相应的规范体系,以实现自由、安全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99-110,共12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