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经济在带来经济模式创新的同时,也对传统税收治理体系能力形成新的挑战。平台经济下,平台内主体个人所得税属性的界定问题一直是税收法治进程中的“痼疾”,在平台经济时代,法定所得类型愈发难以适配复杂的经济业态。本文从类型化的理论视域出发,以主体经济关系为动态要素对传统所得类型归类模式进行拓新,提出依附型、媒介型、独立型三种主体关系,对劳资二元结构下的所得属性加以厘清。在完善类型化理论的同时,通过明晰实体规则、强化监管协力以及完善自律规则的手段实现硬法软法的协同共治,将个人所得类型化的成果扩大至税法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上。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89-101,共13页
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平台经济发展的税法规制研究”(22CFX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