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因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以及对政策理解的立场不同,一直是比较敏感和易发争议的问题。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五年内缴足等强制性规定,对厘清这一问题指明了方向。本文认为,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不能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针对的是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没有缴纳或缴足出资额部分所对应的借款利息。不能不顾实际情况机械地套用计算公式,要从合理性角度去理解或解释。出资期限的起算时点是界定规定期限的重点,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是判断投资未到位而不得税前扣除借款利息的关键。不得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应通过“其他应收款——逾期出资股东承担利息费用”来核算。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不是个案,抄送文件具有作为执行依据的政策效力。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4年第7期68-7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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