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办案与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履职的两种基本形态应当并重,以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办案与监督形成的案件结构比的发展变化,反映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实际效果。深化对案件结构比的理解运用,应从检察机关履职方式的变革出发,既要依法履行司法办案职能,又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一体履职方面,应坚持办案与监督的一体化,合理划分上下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实现办案与监督的连续性与协同性。综合履职方面,应耦合“四大检察”职能,避免“就案办案”,做好内部各部门通力合作的“后半篇文章”。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17期17-2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