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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媒体与新闻报道的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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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就“自媒体是否是新闻报道的行为主体”的观点展开论述,得出结论:自媒体的新闻权利是一个较为暧昧的边界地带。一方面,法律和规定中没有明文肯定或否定自媒体是否拥有新闻报道的资质和权利;另一方面,没有被限定也意味着“行为人”种类的扩大,《民法典》主张优先保护新闻报道权的同时,也将那些不具备新闻采编资质的自媒体运营者纳入了保护范围。
作者 邢梓怡
出处 《新闻文化建设》 2024年第16期38-40,共3页 News Culture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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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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