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并于1995年被我国首部《保险法》所确认。在保险法领域,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研究热点。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其被视为我国《保险法》为数不多的创新性成果之一(马宁,2015),在移植立法中采用具有本土特色的规制方案使其独具理论研究价值;另一方面,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在实务中一直是占比较高的争议类型之一(周迅,2013)。
出处
《上海保险》
2024年第8期56-60,共5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