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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解除权与《民法典》撤销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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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既要遵守《保险法》对金融保险活动的特殊规定,又要遵守《民法典》关于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涉及欺诈时,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受欺诈的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受欺诈的保险人又享有合同撤销权。司法实践中,在王某山与某财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6民终994号民事判决书]和某财险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张某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7637号民事判决书]中都出现了《保险法》解除权与《民法典》撤销权的冲突适用问题。在此背景下,受欺诈的保险人适用权利的位阶顺序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正确理解《民法典》与《保险法》之间的关系形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妥善解决此困境。
作者 李金峰
出处 《上海保险》 2024年第8期61-64,共4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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