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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挑战与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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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可代表国家,对行为人主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在传统法律框架下,此处的“政府部门”)通常是指国家海洋局。然而,自2018年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以来,国务院不再保留国家海洋局,而是将该局的海洋环境监管职责分解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由此导致海洋环境监管体制与执法机制发生重要变化,这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法理基础与法治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作者 彭中遥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24年第9期125-126,共2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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