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基于媒介技术形态的创新性定位而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不是对现行艺术创作价值体系的颠覆,而是对既有艺术创作模式与生产要素关系的延续,其技术形态仍然属于工具创新范畴。从人机学习与艺术创作的本质性区别而言,将算法与数据作为底层逻辑的人工智能技术,在艺术的知识创作过程中并不具有主体性地位。作为预设的程序框架与重组的数据序列,人工智能的艺术生产机制仍是对人类经验与情感的结构化模拟。从媒介技术对于艺术文化的建构作用而言,人类社会应抵制人工智能技术对艺术创作的规范性宰制,应在技术与艺术的融合语境下,保有艺术创作的自主性与文化形式的多样性。
作者
倪万
郭嘉良
Ni Wan;Guo Jia-liang
出处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95-103,共9页
Modern Communication(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