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买卖尸体的行为具有多发性,而现有的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的行为并不能完全包含买卖尸体的行为,导致《刑法》出现处罚漏洞。司法实践中对买卖尸体的行为呈现“犯罪化”“非犯罪化”两种处理思路,这不利于《刑法》法益保护功能的实现。解释进路将买卖尸体的行为解释为侮辱尸体罪,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无法实现逻辑自洽。因此,在《刑法》中增设买卖尸体罪,并根据犯罪情节设置不同档次的法定刑,有助于实现《刑法》对买卖尸体行为的法律规制。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57-65,共9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