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是否需要将商誉区分为核心商誉和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形成的商誉分别进行减值测试,在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在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业务中同样面临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界定问题。本文从国内外会计准则规定与企业合并对价分摊实务等多方面论证,认为既不存在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形成的商誉,更无需将商誉区分为核心商誉和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形成的商誉分别进行减值测试。在实务工作中,应严格遵循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恰当界定包含商誉资产组的构成范围,执行准则规定的减值测试程序,选择适用的估值技术,合理估算包含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审慎做好商誉减值测试工作。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8期43-46,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