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本质上是人类利用技术设备创作完成的作品,因其独创性而具有可版权性。但由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数据来源不合法和算法的不透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收集阶段存在侵害著作权人复制权和发表权的风险,在数据输出阶段存在侵犯著作权人改编权和署名权的风险。避免侵权风险的发生需要相关部门降低机器输入阶段的保护门槛,并严格规范输出阶段。相关部门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重新界定“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明确其学习和利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并给予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其作品纳入机器学习的权利,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为著作权人“知识付费”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