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需澄清运输毒品罪既未遂形态认定的罪质基础,明确该罪的不法核心在于通过非法运输合同的履行促成毒品流通环节的质变。同时,在犯罪形态的认定过程中,应充分考量运输毒品行为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在刑法评价中的等价性问题。应以“起运说”作为着手实行的判断标准,以“到达说”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并细化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具体适用,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
曾粤兴
张高月
Zeng Yuexing;Zhang Gaoyue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7,共7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