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来看,在刑事合规制度中,给予涉罪企业以宽缓处罚或者适用不起诉制度,一般以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因此,刑事合规制度实际上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综合运用。从这三种实体法责任关系的本质来看,在单纯刑法学角度,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刑事责任的责任刑和预防刑有所影响;在整体法秩序角度,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可以存在灵活的转化和调和空间。这一原理可以为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提供充足的实体法依据。具体到实践层面,不需要专门修改刑法以满足刑事合规制度的要求;在确定其案件范围时,对涉罪企业给予宽缓处罚,可以适用于包括重罪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对涉罪企业适用不起诉,只能适用于轻罪案件;在具体适用时,应防止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向刑事责任的逆向转化。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2024年第4期97-106,173,174,共12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传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关系的反思及其重新界定研究”(20BFX06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