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但该条是否适用于规定外夫妻一方自身患重病的情形则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夫妻一方自身患重病时,扶养费请求权可以实现救济,为避免损害家庭稳定而不应对该法条作扩大解释。但扶养费请求权与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两者提供的救济效果不同,且对扶养费的强制执行可能违背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同时,从家庭危机界限与权益保护优先顺序层面看,夫妻患重病一方适用该条分割共同财产符合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基于优先保护生命、健康权的理念,法律应当赋予夫妻患重病一方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但须严格限制适用情形,充分考虑权利行使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以最大限度维护夫妻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性。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1期66-72,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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