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招投标过程中优先考虑特定企业、对部分企业准人设置高门槛、针对特定经营主体给予优惠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问题,“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形壁垒尚未完全打破,影响着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与完善。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24年第8期14-16,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