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侵权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从事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活动,并导致严重的后果时,被侵权人依法享有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权利。这一条款的设立,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中惩罚性赔偿原则正式延伸至环境侵权领域,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新思路。但这一规定十分模糊,太过空泛,存在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过窄、惩罚金最终归属不明等问题,使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困难重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细化明确。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4年第23期190-192,共3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