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数字法学与法文化的良性互动第一,法文化奠定了数字法学发展的基础。作为相对稳定又呈现动态化发展特征的法文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发展,其内涵也不断丰富和深化。数字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价值追求催生了数字法学。数字法学与法学内部其他二级学科的互动关系,也使得其无法脱离法学而孤立存在,这种关系决定了数字法学必然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学体系,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为数字法学的展开提供了基础。数字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下位法,其研究问题涉及多个法学分支,在数字法学相应的制度规范阙如下,学者们纷纷从现有的制度法文化规范中去寻找解决路径。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4年第8期52-53,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