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体系的建构必依赖于方法,而方法又端赖于方法论。宪法学同样如此。当下中国宪法学主流的讨论、大多数的知识结构都来源于德国宪法学的学术体系,最多略作改造。这一情况呕须改变。要解决上述问题,建构中国宪法学自身的方法论体系,就需要从“中国宪法”的双重特殊性人手。“中国宪法”本身即蕴含着双重特殊性:其一是宪法自身的特殊性;其二是中国的特殊性。宪法作为根本法,其根本性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效力上的根本性;其二是内容上的根本性。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4年第8期148-149,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